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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紧急通知】禁止焚烧秸秆、垃圾、落叶等杂物

发布时间:2024-01-07 06:08:59| 来源:乐鱼平台登录


  为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,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》《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有关法律法规,就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加强露天焚烧秸秆、垃圾、落叶等杂物禁烧工作通知如下:

  二、县(区)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,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,进一步部署秸秆禁烧工作,建立工作责任制,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,实施全覆盖网格化监管,加强“定点、定时、定人、定责”管控,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,坚决杜绝辖区内出现秸秆焚烧火点。要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,成立巡查队伍,制定巡查工作制度,明确巡查路线、区域、要求,在辖区范围对秸秆、垃圾、落叶等杂物禁烧工作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,确保“零火点”。

  三、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秸秆禁烧监管职责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处置,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;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秸秆禁烧工作;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主城区范围内落叶、垃圾等杂物禁烧工作;市园林中心负责公园、绿地枯枝、败叶、杂物等禁烧工作;环卫部门负责街道落叶垃圾等禁烧工作,并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;市交通局、市公路分局负责道路两侧枯枝落叶、荒草等禁烧工作;市公安局负责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处置,对情节严重者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四、秸秆综合利用既是实现禁止焚烧秸秆的要求,又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。各县(区)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市直单位要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、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、肥料、基料、燃料、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,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。

  五、对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当事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。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

  六、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及禁止焚烧秸秆、垃圾、落叶等杂物的重要意义,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焚烧秸秆、垃圾、落叶等杂物行为,在全市上下形成禁烧秸秆、垃圾、落叶等杂物的浓厚社会氛围。

  焚烧秸秆时,大气中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可吸入颗粒物含量迅速升高。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时,对人的眼睛、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,轻则造成咳嗽、胸闷、流泪,严重时可能会引起支气管炎发生。秸秆焚烧区域、时段均相对集中,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非常大影响。

  秸秆焚烧也入地三分,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,腐殖质、有机质被矿化,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,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,加重了土壤板结,破坏了地力,加剧了干旱,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。

  春秋季节,风干物燥,田间地头可燃物多,焚烧秸秆、稻草、田边杂草等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,尤其是靠山林和居住区附近,后果更是不堪设想。

  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《环境保护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消防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禁止露天焚烧秸秆,违者将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;对造成他人人身、交通、火灾等安全事故,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。

  处理秸秆,其实根本不用焚烧,有很多方法都能处理,且绿色环保,方便快捷。这中间还包括粉碎旋耕还田、堆沤还田、秸秆覆盖栽培等方法。

  1、粉碎旋耕还田:在水稻、小麦和油菜秸秆收割时,利用加装切碎装置的收割机将秸秆粉碎后,旋耕还田。

  2、堆沤还田:在水源条件较好的区域,利用田边地角将秸秆进行叠堆,自然腐熟后作物播种、栽插前即可作有机肥就近施用。

  3、秸秆覆盖栽培:鼓励农户将秸秆、树枝树叶秸秆粉碎,待秸秆自然腐烂后用于免耕覆盖沃土还田和作食用菌基料、生物质燃料等。

  1、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、渠边、坑边等农作物秸秆,造成大气污染的,由环保部门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  2、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、造成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  3、对于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,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  4、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、垃圾,不慎引起火灾,引起火势蔓延,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,依照《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构成过失引起火灾,给予行政处罚。

  5、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,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