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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勒克县消防安全告知书

发布时间:2024-02-23 00:42:08| 来源:乐鱼平台登录


  为确保消防安全,严防火灾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现将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。

  (一)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(场所)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本单位(场所)消防安全全面负责;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。

  (二)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定期检验维修,对建筑消防设施(室内消火栓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防排烟系统)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不得埋压、圈占消火栓,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。

  (三)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(场所),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,且每班不可以少于2人并持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上岗。

  (四)单位使用性质、营业范围不得违法变更(如: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场所,擅自变更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),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  (五)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,达到“一懂三会”的要求(详细的细节内容是:一懂:懂得本场所用火、用电、用油、用气火灾危险性;三会:会报警,发现火灾后会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;会灭火,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、消防栓等扑救初期火灾;会逃生,懂得逃生技巧,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)。

  (六)组织本单位(场所)开展防火巡查,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,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和阻塞,确保畅通。

  (七)严禁电瓶车在公共通道、室内疏散通道等违规充电、违规停放;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违规用火、电焊、吸烟,私拉乱接电气线路,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。

  (一)电瓶车火灾风险。部分电瓶车动力电池、行驶速度、车架及组装阻燃材料、电气线路和电子控制单元不能够满足国家于2018年、2023年11月发布执行的有关国家标准,不能够满足火灾防范需要;部分电瓶车产品车身材料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,若发生火灾,可燃材料起火燃烧,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,如果在室内或有限空间,疏散逃生时间很有限。

  (二)泡沫夹芯建筑火灾风险。如聚氨酯硬质泡沫夹芯,十分易燃,发生火灾后产生剧毒烟气,扑救困难,易发生火灾致人伤亡事故。

  (三)“三合一”“多合一”场所火灾风险。如一楼门店、二楼仓储、三楼居住等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防火分隔、疏散条件和灭火设施不满足规定的要求,发生火灾后人员被困其中,极易造成人员伤亡。

  (四)印刷包装行业火灾风险。“厂中厂”“分包、转包”等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明晰,火灾荷载相比来说较高,部分建设年代比较早远的场所,消防安全基础、消防安全布局、建筑消防设施、建筑耐火等级、防火防烟分隔、消防供水供电难以满足火灾防范和火灾扑救需要,发生火灾,极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。

  (五)高层地下建筑火灾风险。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相对较多,火灾发生后依靠建筑消防设施发挥作用,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特别的重要;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、救援场地被占用的频次较高,影响灭火救援;部分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、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、逃生和灭火救援;地下建筑空间相对密闭,燃油车、新能源车、电瓶车、非机动车等集中停放区域,若发生火灾,火场排烟难度大,扑救困难。

  (六)民房火灾风险。主要风险在于用火、用电管控,户内电气线路敷设情况;部分大宅院内杂物堆放、室内外可燃物清理情况;独居、残障等困难群体易成为火灾受害者。

  (七)回收行业火灾风险。部分场所建筑耐火等级低,露天堆垛大部分均为易燃可燃材料,与居住建筑未形成有效防火分隔或无防火间距,如火源、电源管理不规范,容易引发火灾事故。

  (八)特殊领域火灾风险。燃气、电焊、醇基燃料等要素引发火灾风险不低,存在一定的突发性、偶发性和必然性,部分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,风险点多、管控难。

  (九)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风险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地疏散很重要,若医院、养老院等场所发生火灾,人员疏散逃生较为困难;部分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存在一定火灾隐患,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规范容易引发火灾。

  (一)电瓶车违规充电、停放,涉嫌违反《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。

  (二)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、营业前,未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,涉嫌违反《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。

  (三)违规用火用电,涉嫌违反《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》第十七条之规定。

  (五)未配备消防设施,场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之规定。

  (六)未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,无消防设施检查、巡查记录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之规定。

  (七)占用消防车通道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
  (八)“三合一”场所(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)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。

  (九)擅自停用、拆除消防设施、器材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
  (十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
  以上仅为部分法律责任列举,对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,消防救援部门、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》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和法规依法处置。